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使用“安全食品”标志须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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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2-01 04:46:14
各直属商检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商检局根据“出口安全食品工程”研究结果,决定在已通过鉴定的试点厂生产的出口芦笋罐头、烤鳗鱼、冻鸡肉、冻对虾、速冻方便食品、蜂蜜(经加工过)的销售包装上加贴国家商检局核准的“安全食品”标志(式样见附件)”为此,依据《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的原则,制订了《出口食品使用“安全食品”标志须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国家局监管认证司联系。
附件: 出口食品使用“安全食品”标志须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出口食品使用“安全食品”标志须知
出口安全食品使用“安全食品”标志,旨在推动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积极采用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建立食品生产从原料投入到成品产出的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以提高产品质量,树立企业形象,扩大出口食品的国际影响,促进外贸发展。
一、使用“安全食品”标志的条件
凡是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工厂加工的出口食品称为“安全食品”,其加工厂或外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自愿申请使用“安全食品”标志:
(1)出口食品加工厂实施了经商检部门认可的良好生产规范(GMP),采用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ACCP)及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
(2)出口食品质量符合进口国要求,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
(3)出口食品在过去一年中经商检机构检验一次合格率在100%;
(4)出口食品加工厂获得商检部门颁发的卫生注册证书。
二、“安全食品”标志的申请
使用“安全食品”标志应向当地省一级商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出口安全食品标志申请表”(见附件),经商检机构审查合格后报国家商检局审定,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产品使用“安全食品”标志,并予以公告。
三、“安全食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1. “安全食品”标志图案为蓝色的“CCIB”(中国商检的英文缩写)组成的正圆形(样式略),其直径分为10、20、30、45和60毫米五种规格,图中的“GMP”为良好生产规范的英文缩写;阿拉伯数字为出口食品加工厂的商检卫生注册编号。
2. “安全食品”标志自批准之日起使用,应加贴在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的如图所示的明显部位。(图略)
3. 各地商检机构依据国家商检局1989年发布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对“安全食品”标志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安全食品”标志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单位统一印制。
“安全食品”标志的印制工本费由申请人承担。
出口安全食品标志申请书
商 品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商检卫生注册编号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
申请单位名称 | | 联系人及电话 | |
商检卫生注册编号 | | 注册时间 | |
向国外注册国家名称 | | 注册时间 | |
出口商品名称 | |
注册商标及规格 | |
使用标志的商品名称及加贴部位 | |
使用标志的规格及数量 | |
工厂自查情况 | 厂长签名: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商标机构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国家商检局审定意见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