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预防接种一定要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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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8-19 01: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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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钱峰从卫生部了解到,根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关于安徽省泗县疫苗事件中所用甲肝疫苗为合格品的检验结果,卫生部已经将此事件确定为“违规集体接种甲肝疫苗引起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卫生部日前要求各地从安徽泗县疫苗事件中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各地要加强培训工作,科学地指导疫苗的使用,认真执行卫生部制定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范疫苗进货渠道、冷链管理、预防接种操作、预防接种反应处理等具体接种行为,保证预防接种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休 闲 居 编辑
该负责人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各地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要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要在全省范围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并向卫生部备案。经批准实施的群体性预防接种,有关部门要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准备以及预防接种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事件,要迅速组织调查,查明事件真相,科学作出诊断,消除公众疑虑。
该负责人强调,各地要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宣传预防接种对于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保护儿童健康的重要作用,如实向公众告知接种疫苗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发生的概率,消除群众顾虑,增强群众对预防接种的信心。
摘自健康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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