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虚假广告屡禁不止源于“利益体”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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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7-06 08:51:34
“广告主是否提供真实合法的文件?广告公司是否根据审批的合法文件设计广告?媒体播放广告前是否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司长屈建民的“三问”,道出了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源:“利益体”的失职。
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但各类媒体上依然充斥着形形色色的虚假广告。屈建民31日在广电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指出,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关键在于它的“利益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失职。
广告法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但是许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为追求利益,并没有严格依法行事,有些播出的广告与审查内容完全不同,导致了大量虚假广告的出现。
屈建民说,规范、整顿广告市场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尤其是广告主,都应该担负起自己的责任,任何一个环节的脱节都会给虚假广告留出通道。
屈建民说,发现一个虚假广告可能是一二分钟的事情,但是要处理一个虚假广告却要一二个月的时间,因为要依照法定程序查证取证。因此他表示,杜绝虚假广告的最好方法不是出现一个消灭一个,而是应从源头抓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都应本着对社会、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不让虚假广告有出现的机会。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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