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公布2002年第八批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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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8-30 17:50:02
2002年7月5日,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督司发出《关于公布2002年第八批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药监市函〔2002〕106号)。通知称,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54号)的规定,辽宁省、山东省、甘肃省、河南省和陕西省药监局分别撤销了13家企业13个品种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通知指出,对以上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品种,原审批地药监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药品广告申请,其他省(区、市)药监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不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异地换号申请。其中,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的细胞助长美已于2002年3月26日被重庆市药监局撤销了“渝药广审(文)第200112051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因此,该品种撤销文号之日为2002年3月26日。通知要求各级药监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以上品种发布广告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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