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药品招标采购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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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2-10 06:25:18
日前,南京市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了最新的《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并从本月起执行。这将使该市药品招标采购工作更加规范。 《细则》规定,根据医疗单位或药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上报的中标价格,将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的价差(指政府定价药品规定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之差),按照先扣除医疗单位零售环节应获得的合理差价收入,然后再兼顾医患双方利益,把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的原则,及时调整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在此次公布的《细则》中,物价部门还对中标企业及委托方收取的中介费进行了详细规定。其最高收费标准为:招标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招标采购金额的0.7%收取;101-500万元的按0.6%收取;501-1000万元的按0.5%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按0.4%收取。中介服务费由招投标双方各承担50%。医疗机构联合组织的招标采购机构按上述标准减半向中标企业收取服务费。 市物价部门负责人表示,凡过去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新《细则》为准。对于违反规定的药品招标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等法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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