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家制药公司签约《药品推广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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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0-02 05:30:20
医药代表不是推销员,不直接从事销售。4月20号,上海施贵宝、西安杨森和珠海丽珠等17家企业聚集北京,共同承诺从今天起实施《药品推广行为准则》,规范医药代表的行为。 医药代表的出现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原本是由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向医生讲解新药的性能等。后来竟既做技术宣传也兼做销售,甚至在销售中贿赂医生、开单提成,其形象大打折扣。 医药代表应是企业、医院和患者之间信息传播的载体。医生可以从医药代表那里获得最新医药信息,此外医药代表还要关注患者用药后的疗效追踪以及不良反应。现在世界上的发达国家都有严格而具体的行业自律的制约措施。我国制药工业也面临与国际全面接轨,建立中国的药品推广行为势在必行。要有自己的《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同时这也是加入“国际制药联合会”的必备条件之一。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下属的中外合资企业工作委员会,经过1年多的酝酿,起草了这一《药品推广行为准则》。该“准则”以我国的《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和《反不正当企业竞争法》等为主要依据,内容包括医药代表的职责、禁止的操作方式和医药代表的收入等。并规定对医药代表经常培训,使其掌握足够的医药知识。 中外合资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李正达先生说,若有违反“准则”的成员单位,除由政府部门依法处理外,他们还会给予通报,并被开除出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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