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长短不能随口喊试用期最长不得超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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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0-28 23:38:54
打工者李某找到一份私营企业的工作,企业领导称要试用其3个月,待试用期满符合录用条件后再签劳动合同。李某有些犹豫,试用期这么长,如果试用期满不被录用,工资要不回来怎么办?
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有关人士表示,该私营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企业不应当在试用期满后才签劳动合同,单位应与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满10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对劳动者的试用期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据此规定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
劳动部门提醒广大求职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转载自《烟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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