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局征求对医用雾化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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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0 18:44:12
2004年9月27日,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征求对医用雾化器等产品分类界定意见的函》(食药监械函[2004]83号),征求以下产品分类界定意见:
休 闲 居 编 辑
一、雾化器:连接在呼吸装置系统中一端接入氧气,用氧气的压力将放置于雾化器中的药剂雾化,产生的雾化气体通过雾化器的另一端吸入病人口中,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皮肤保护剂:与人工粪袋一起使用,使肠造口与皮肤之间没有间隙,拟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口角拉钩:用于帮助患者拉开口腔,为治疗或注射提供适宜的口角,拟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唾液吸引头:与标准牙科治疗椅上的吸水管连接,为患者吸出口腔内唾液,拟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菌斑显示液/片:用于帮助使用者了解自己牙齿被细菌腐蚀的程度,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冷光美白机:用于照射涂了美白剂的牙齿达到美白牙齿的作用,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义齿贴合点指示剂:用于涂布于牙科修复体组织面,检测修复体不良接触部位,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医用固定套及护具:用于人体组织损伤的临时固定,拟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医用螺钉扳手:用于拧松或拧紧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与起搏电极导线,拟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医用空气净化设备:用于过滤医院手术室的颗粒、有害气体,并能杀除部分细菌团,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立体固定系统:由固定钢针、定位导轨、圆环固定装置、轴向安装十字支架、直角圆筒轴、圆弧等组成,按照放射治疗计划系统得到的位置距离数值,手动控制组件在X轴、Y轴、Z轴上移动,从而达到固定的作用(其中固定钢针可重复使用,与分类目录6801-6中“探针”类似,为I类产品),拟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内窥镜手术器械:与内窥镜同时使用,通过软内窥镜,远距离夹取活组织进行检查,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小型医用吸氧器:有气雾装氧罐、吸氧面罩、调节阀及鼻吸管等组成,用于医疗急救或高原旅游,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角膜刀:由不锈钢及尼龙材料制成,用于切除角膜,拟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测瓣器:拟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样品保存远程传送卡:用于疾病诊断所需的体液样品常温保存和运输,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七、运动护具: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病人用鞋及鞋垫: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九、减近视近用眼镜:为低度凸透镜+棱镜复合近用眼镜,佩戴该眼镜看近物时眼球不作调节并集合散开,把看近变成望远,从而达到缓解近距离用眼疲劳,减少近视发生的环境因素,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流体恒温器:用于隔着流体管壁对流体进行低温、恒温加热,与人体无任何接触,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延伸电缆:用于连接电生理电极导管和外接设备,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请将意见于2004年10月20日前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疗器械司。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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