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现状和法律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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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09-02 11:10:18
生活好了,人们希望通过平衡膳食增进健康,这种需求促进了保健食品的迅速发展。但近年来,受利益驱使,一些保健食品生产或经营者,擅自夸大或虚假宣传保健食品,有的甚至暗示或明示其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怎样让保健食品更安全?笔者就目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做一点法律对策方面的探讨。保健食品是新的经济增长点 保健食品是专指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它适用特定人群,主要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所以,保健食品与药品明显不同,最基本的要求是安全第一,不允许有任何副作用。 目前,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增长十分迅速,年产值已达全国食品工业产值的10%,其发展也形成独特的优势,“药食同源”成为理论基础。另外,随着疾病谱的改变和消费者保健意识增强,国内外的市场需求也很大。据资料显示,美国在近20年里,保健食品的年销售额从5亿美元增到35亿美元,日本也从120亿日元增至4000亿日元。可以预测,我国保健食品的前景也十分广阔。 保健食品行业的主要问题 最突出的是保健食品企业缺乏诚信,利用“广告效应”擅自夸大、虚假宣传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广告明说其保健食品对疾病有治疗作用,甚至治疗癌症有效率达90%以上;有的超范围宣传,保健食品获准时只有一种保健功能,到了广告中便发挥成了多种;有的采用模糊的概念迷惑消费者,如卫生部门批准核酸类保健食品具免疫调节、抗疲劳功能,在广告中摇身一变成了基因食品。 依照《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主管部门不断完善保健食品申报和审批程序,明确要求在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中,要显著标示“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的字样。但由于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利,虚假广告屡禁不止。 其次是不按批准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违法添加违禁药品。为追求保健食品短期效果,在减肥食品中添加芬氟拉明,在抗疲劳产品中加入枸橼酸西地那非等西药成分的现象并不鲜见。目前卫生部已为此撤消17家企业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再者是重广告投入,轻科学研究。据不全统计,我国2000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用于科研的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的1.6%,而广告投入却占了6.6%。有些企业在市场中找卖点,看什么保健食品卖得好,立即上马开发,造成低水平重复。 法律对策与建议 尽快修订和完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经过6年的审批实践,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有必要对《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首先,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的定义是很必要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卫生部目前虽规范了22类特定保健功能,但市场上仍充斥大量利用中医理论宣传的非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一份市场调查表明,87%多的消费者无法正确区分保健食品、食品和中草药。所以应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的内涵和外延。 其次,有针对性地增加《办法》中对委托加工、异地经营等行为进行管理的条款。调查显示,33%多的企业尚不具备自身生产条件,须委托药厂加工保健食品。但目前的《办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应在科学基础上制定委托加工的生产规范并增加相应的条款。 第三,通过保健食品的监管,发现有些生产企业不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配方和工艺生产保健食品,对此应增加《办法》罚则的有关内容,依法加大管理力度。 此外,随着经济一体化和贸易全球化,及时跟踪国际保健食品发展趋势,研究制定保健食品的类别标准或保健食品法典,对在源头上实施监管,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措施。同时,要不断严格市场准入,推进生产规范的实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凡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只有从多方面促使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人们才能真正拥有安全、有特定功能的保健食品。 [相关资料] 目前规范保健食品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规定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授权,卫生部发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对审批、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保健食品监管等各方面作出规范要求。 按保健食品功能分类,卫生部目前可审理的保健食品功能22项,分别为:免疫调节、调节血脂、调节血糖、延缓衰老、改善记忆、改善视力、促进排铅、清咽润喉、调节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抗突变、抗疲劳、耐缺氧、抗辐射、减肥、促进生长发育、改善骨质疏松、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和油分)、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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