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5月1日起停止受理药品广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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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0-03 10:46:3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
从今年5月1日起停止保护期内的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及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
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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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负责人介绍说,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主要是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
直接审批,将有限的人力集中在监督上,加大对违法广告的监督管理力度,将
过去重审批轻监督的管理模式转变为以监督为主的管理模式。
据了解,从5月1日起,申请发布境外生产的药品广告必须由进口口岸药品
检验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和审查。例如在青
岛药品检验进口即在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审查。另外,原来由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的16个药品广告重点媒介,仍不得发布地方药品标准收载
的药品的广告。
这位负责人强调,各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必须认真查验药品质量标准文件
,对于经批准的地方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广告,在审查批准意见和“计划发布
媒介”栏中分别注明“不得在重点媒介发布”。从今年5月1日起,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将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表及该药品标准、说明书
一并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据介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今年5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的广告申请将继
续严格按规定审查,合格的核发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批准文号超过一年有
效期后自然作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经审查发布的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广告
将继续依法检查发布情况,发现违法发布将及时处理,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依法查处。
这位负责人表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后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
对各地药品广告审查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力度,对各地审查工作存在
的问题,将会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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